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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马玉霞与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2011)六金执字第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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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玉霞被执行人六安市祥龙药业有限公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人民陪审员:汪波

书记员:王祥(院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