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本银被执行人荣维平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荣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本银借款,但被执行人荣维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维平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荣维平的收入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