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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付本银与被执行人荣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六金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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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本银被执行人荣维平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荣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本银借款,但被执行人荣维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荣维平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荣维平的收入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