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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德军与被执行人高尧、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六金执字第0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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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德军被执行人高尧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汤浚

本院在执行吴德军与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汤浚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龙潭路孙岗商贸城未售出的房产,现因该案涉及其他财产分配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汤浚所有的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龙潭路孙岗商贸城未售出的房产(包括已预定):1栋115、117、215、217、315、317号;3栋120、121、220、221、320、321号;4栋102、107、111、112、129、130、132、139、202、207、211、212、229、230、232、239、302、307、311、312、329、330、332、339号;12栋101、102、103、104、105、106、604、605号及7层4-5号阁楼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