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习明被执行人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刚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刚、安徽陈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本案中诉讼保全查封了陈刚及担保人吕波所有的皖NAA3**号、皖NN9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陈刚及本案担保人吕波所有的皖NAA3**号、皖NN9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审判员:段茂春审判员:郭向东
书记员: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