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岳良,经商。委托代理人:潜玉林。被告:青田县北山镇李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叶学敏。委托代理人:蒋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岳良与被告青田县北山镇李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岳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原告卢岳良负担。
审判员:叶灵群
代书记员:罗文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