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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守志与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宁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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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守志,男,生于1975年1月,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广坪村**。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冯守志依据本院生效的(2013)宁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汉中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9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进平

书记员:高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