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赵某某、牛某某与刘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6422元(含鉴定费4800元,诉讼费1622)且申请人已领取,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创利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别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