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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某、牛某某与刘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doc

(2013)周民执字第00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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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牛某某。被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赵某某、牛某某与刘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6422元(含鉴定费4800元,诉讼费1622)且申请人已领取,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创利审判员:赵军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别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