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保荣。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志亭,经理。
本院在执行孙保荣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保荣于2013年月日申请撤回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孙保荣撤回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