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中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吴江执字第13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中英。被执行人叶小东。被执行人叶红波。

原告陈中英与被告叶小东、叶红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0)吴江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叶小东应赔偿原告陈中英各项损失38918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6000元,尚余229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叶红波对此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陈中英负担24元,由被告叶小东负担1071元。原告陈中英预交诉讼费用中的548元由本院退还,被告叶小东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鉴定费1660元,合计2310元,由被告叶小东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中英。至期,因叶小东、叶红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中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228元,执行费278元。本院受理后即开始督促执行,后正式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发函至灌云县人民法院委托其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有回复。后承办人于2012年7月18日至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陡沟乡陡沟村查找两被执行人,经查,两被执行人均长期在外打工,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及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本院调查材料、银行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吴江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吴豪审判员:庾勤泉代理审判员:王健

书记员:陆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