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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诉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0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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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桐梓坡西路**。法定代表人杨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阳光紫薇园****** 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与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申请执行人70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通畅客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70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顺希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