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照美,务农。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良金,务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新亮与被上诉人胡照美、左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上诉人杨新亮已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新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杨新亮负担。
审判长:徐峰审判员:谢本宏审判员:欧阳庆
书记员:覃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