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二审 · 2013

胡照美与杨新亮、左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亮,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金龙,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照美,务农。委托代理人:程瑞光,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良金,务农。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新亮与被上诉人胡照美、左良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上诉人杨新亮已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新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新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杨新亮负担。

审判长:徐峰审判员:谢本宏审判员:欧阳庆

书记员:覃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