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桂霞。被执行人刘卫华。被执行人刘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侏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卫华、刘建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卫华、刘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卫华所有的汉阳牌鄂M020**挂M1333重型普通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