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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桂霞与刘卫华、刘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拍卖车辆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2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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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桂霞。被执行人刘卫华。被执行人刘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侏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卫华、刘建华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卫华、刘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卫华所有的汉阳牌鄂M020**挂M1333重型普通半挂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甘彬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