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匡天运。被执行人牛红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蔡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牛红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1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红星有一辆鄂A6CU**号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牛红星所有的鄂A6CU**号轿车。二、被执行人牛红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蔡建平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