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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鄢梅芝、吴艾荣、吴家刚与陈应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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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鄢梅芝。申请执行人吴艾荣。申请执行人吴家刚。被执行人陈应学。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建平审判员:朱清红审判员:甘彬

书记员:何晓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