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忠,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玉花,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俊海,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韩忠与被告董玉花、韩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