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 韩忠与被告董玉花、韩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4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忠,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玉花,女,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韩俊海,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韩忠与被告董玉花、韩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维民

书记员:纪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