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涂根英。被执行人顾周军。被执行人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周军、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顾周军收入、银行存款17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茵梦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收入、银行存款17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