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微新。申请执行人钟秀凤。申请执行人钟佩珍。申请执行人熊敬理。申请执行人熊慧琳。申请执行人熊敬政。被执行人董云章。被执行人兰始珍。被执行人董兰花。
熊微新、钟秀凤、钟佩珍、熊敬理、熊慧琳、熊敬政申请执行与董云章、兰始珍、董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钟民初字第80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