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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微新、钟秀凤等人与董云章、兰始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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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微新。申请执行人钟秀凤。申请执行人钟佩珍。申请执行人熊敬理。申请执行人熊慧琳。申请执行人熊敬政。被执行人董云章。被执行人兰始珍。被执行人董兰花。

熊微新、钟秀凤、钟佩珍、熊敬理、熊慧琳、熊敬政申请执行与董云章、兰始珍、董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钟民初字第80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水庆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