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珍香。法定代理人苟玉兴,系申请执行人丈夫。被执行人罗荣贵。
申请执行人白珍香与被执行人罗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217879.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白珍香,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庆林审判员:蒋百友审判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