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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茂化法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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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霖,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法定代理人李业培,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系原告李某霖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吴海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是原告李某霖的母亲。被执行人黄燕强,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李某霖与被执行人黄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化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黄燕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7334.02元给原告李某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燕强银行及房地产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没发生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执结,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茂化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芝博审判员:李跃明审判员:余月萍

书记员:苏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