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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劳华芬与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2)茂化法民执加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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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劳华芬。被申请人周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的规定,被申请人周明作为被执行人陈晓兰的担保人,在被执行人陈晓兰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申请人劳华芬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明为本院(2011)化法执字第23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周明为本院(2010)化法执字第230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复议。

审判长:李东帅审判员:黄建辉人民陪审员:李军

书记员:钟林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