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明明,男,汉族。
关于马强强与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明明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青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