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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强强与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利执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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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马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明明,男,汉族。

关于马强强与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利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明明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长青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