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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1)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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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杨某之父。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