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杨某之父。
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