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郭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沈龙超,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金胜男,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杨秀国,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郭峰与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2年1月28日审结。该案(2011)仓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郭峰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260元、被执行人沈龙超赔偿经济损失1341.27元、被执行人金胜男赔偿经济损失2289.12元,并由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吕国峰支付赔偿款1821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其的其他要求。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沈龙超、金胜男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仓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朝晖执行员李毅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江秀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