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某与黄某某、陕西省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黄某某、陕西省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黄某某、陕西省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张某某案件受理费4080元和4079元,执行费50元两被执行人各半承担。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咸民终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正审判员:左诚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晁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