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佰贵,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大志,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韩佰贵诉张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大志赔偿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佰贵医疗费等各项143327.85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祥,在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