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佰贵诉张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佰贵,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大志,男,1985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韩佰贵诉张大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大志赔偿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佰贵医疗费等各项143327.85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祥,在本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