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峰,男。申请执行人李宪平,女。申请执行人李颖,女。被执行人丁祥龙,男。
关于李峰、李宪平、李颖诉丁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8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祥龙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祥龙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本金一万二千一百六十五元六角八分元,执行费五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周光庆
书记员:焦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