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义,男,。被执行人秦京建,男,。被执行人李金龙,男,。
王建义依据(2012)西民初字第5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京建、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建义以秦京建、李金龙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京建、李金龙偿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百万零九千三百四十六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明秦京建从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购买京两辆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两辆车仍然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京建所有的,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的京车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