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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建义与秦京建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调字第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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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建义,男,。被执行人秦京建,男,。被执行人李金龙,男,。

王建义依据(2012)西民初字第5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京建、李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建义以秦京建、李金龙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秦京建、李金龙偿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二百万零九千三百四十六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中,我院查明秦京建从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购买京两辆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两辆车仍然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秦京建所有的,登记在北京鸿运盛昌商贸中心名下的京车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