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德顶贯天逸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波。被执行人张德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德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建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盛辉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