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省脑科医院诉刘安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19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脑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芙蓉中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谭李红,院长。被执行人刘安明,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脑科医院与被执行人刘安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143686.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安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89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