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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强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贵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平法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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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强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罗贵雄。

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强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贵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百中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第38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成审判员:谭宝强代理审判员:屈秀奇

书记员:黄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