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建勇,男。
本院(2013)张武邢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唐建勇未按该生效刑事判决给被害人杨吉红退赔60万元现金。现查明,被告人唐建勇在武陵源区军邸路百溪花园H栋3单元301室有一套建筑面积为151.19平方米的私有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人唐建勇所有的坐落于武陵源区军邸路百溪花园H栋3单元301室建筑面积为151.19平方米的私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松儒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