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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姬振东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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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姬振东,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铁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姬红权(系原告之父),男,摩托车检测技术研究所职员。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龙渠堡**,法定代表人:曹红,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偲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姬振东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第二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利群

书记员:霍晓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