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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江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仓刑初字第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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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某,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船员,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俊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罪犯夏某某(已判刑)经预谋,通过夏某某非法取得第4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多门试卷及答案,并将其以每门1万至3万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罪犯林某甲(已判刑),后林某甲又将该考卷试题及答案转卖给罪犯林某乙(已判刑)等多人,致使该期考题大范围泄露,被告人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2009年4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向连云港港公安局缴交违法所得4万元。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江某某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王某某、林某丁、施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侦破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交通部保密委员会证明,交通部海事局证明,赃款扣押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伙同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连云港港公安局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文建人民陪审员:施孔娇人民陪审员:徐苏琳

书记员:陈兰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