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无业。系本案被害人胡志强之子。被告人杨春林,农民,系西安德高佳美印染设备有限公司门卫。2013年2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彭沙、郑新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与被告人杨春林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杨春林一次性赔偿胡某物质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春林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杨春林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撤回对被告人杨春林的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姚斌审判员:王兰琪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书记员:白冰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