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得,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7日,文盲,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因本案于2012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生辉,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赵某甲、赵玉红、赵召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定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7726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银得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王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银得及陈银得的指定辩护人王生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银得与被害人赵某乙系邻居,被告人陈银得怀疑被害人赵某乙砍了他家的树,而对赵某乙不满。2012年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银得去草滩乡赶集,在一小摊购买一把菜刀准备过年,当陈银得行走至草滩乡街道邮电所附近时,碰见被害人赵某乙,即将赵某乙打倒在地,并从怀里掏出菜刀,骑在赵某乙身上,向赵某乙头、脸部连砍数刀,被闻讯赶来的牛某某、王某甲等人将菜刀夺下,被告人陈银得便回家,当晚被抓获。赵某乙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得银因琐事致赵某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银得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请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的诉讼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得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丧葬费13588.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4137.5元,共计77726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陈银得上诉提出:请求改判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陈银得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激情杀人,针对的作案对象明确,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检察院出庭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陈银得携刀滥杀无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没有任何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死刑并无不当,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银得因无端怀疑而对赵某乙不满,于2012年1月18日13时许,在草滩乡街道邮电所附近碰见被害人赵某乙后,即持刚购买的菜刀在赵某乙头、脸部连砍数刀,致赵某乙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庭审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办案说明等证明了案件由来及抓获被告人陈银得的经过。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办案说明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漳县草滩乡金门村信用社门前的街道上张某某家铺子西侧废旧纸盒处。废旧纸盒处留有一168×126cm的擦拭血迹。3、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证明,尸体颜面部血肉模糊,左额颞部从左眼内角至左耳根部有一10cm×3cm范围的创口,深达颅骨,左耳廓撕脱,左耳廓前侧面颊部有一7cm×3cm范围的皮肤创口,深达颅骨,左耳廓后侧有一12cm×5cm范围的皮肤创口,深达颅骨,左口角至左耳根后侧有一12cm×5cm范围的皮肤创口,致上下颌分离,左额顶部有一4cm×0.3cm范围的皮肤创口,深达皮下,左颞顶部有一9cm×0.3cm范围的皮肤创口,深达颅骨。左股外侧有一5cm×0.5cm的创口,深达皮下;左胫前有一1cm×0.3cm的皮肤创口,深达皮下,未见骨折。解剖见死者气管支气管内有血性液体,肺切面有暗红色泡沫样液体挤出。鉴定意见:赵某乙符合吸入性窒息死亡。4、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现场血迹和作案工具上都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某乙,支持为赵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即个体所留。5、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辨认、指认笔录证明,依法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系被告人作案的工具,并由被告人陈银得指认作案现场。6、证人赵某甲(被害人赵某乙之女)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18日13时,她和父亲赵某乙去草滩街上赶集办好年货后准备回家,当俩人走到草滩乡信用社靠东约十几米的地方,突然听见父亲“哎吆”叫了一声,她回头看见陈银得在父亲前胸部捣了两拳,把父亲打倒在地。陈银得这时脱掉他穿的大衣,从怀里掏出一把新菜刀,并撕掉刀上的塑料。她怕陈银得砍父亲,就跑过去在陈银得的背部撕了一把,陈银得拿着菜刀朝她追来,她害怕就朝一小巷道里跑去,陈银得在后面追她,当陈银得快要追上她时,被后面追上来的父亲将陈银得在后背撕住。她看见陈银得右手拿着菜刀,用力向父亲捣了一下,把父亲太阳穴的位置捣了一拳。这时父亲被陈银得打倒在地,陈银得骑在父亲身上拿着菜刀朝父亲左脸部猛砍一菜刀,父亲说:“银得,你要把我往死里弄哩吗?”陈银得说:“我就把你剁死呢。”陈银得骑在她父亲身上,手里拿着菜刀,朝她父亲的脸、头部乱砍,她就到派出所报案。当她从派出所返回时,看到牛某某、王某甲两人在夺陈银得手里的菜刀,陈银得口里在骂夺刀的人。她看到父亲满脸是血,牙齿都在外面,眼睛也被砍伤,全伤在脸部和脖子部位。她家和陈银得家是邻居,没矛盾,关系一直好。7、证人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18日赶集的人很多,大约中午14时左右,牛某某突然看见信用社向西四、五十米远的街道上围着一群人,赵某乙女儿赵某甲在人群中跳着叫着,看见赵某乙斜躺在什么东西上(具体什么东西当时没注意)满脸是血,陈银得手中拿着一把菜刀在赵某乙的脸上、头上砍着。牛某某上前从背后抱住陈银得并抓住陈银得持菜刀的手,没夺下菜刀,陈银得手拿菜刀乱舞,王某甲过去拉陈银得,两人仍没夺下菜刀。后牛某某和王某甲把陈银得拉到旁边一巷子里,并喊来王某乙帮忙,王某乙将陈银得拿菜刀的胳膊抓住,王某甲将菜刀夺下交给王某乙,王某乙顺手将菜刀丢在陈银得砍人的路边。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18日13时许,看见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斜躺在路旁的水渠边,左手托着下颌,左眼球快出眼眶,左下颌淌着血,被砍伤,受伤的男人旁边站着一姑娘哭着叫着,另有几个人拉陈银得,距伤者三、四米的地方,陈银得右手拿着一把菜刀,他就打“110”报警。9、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月18日中午13时左右,她看见被几个人拉着的那人正是在她铺子里买菜刀的人。她出售的是“红太”牌菜刀,木柄,长约27公分,宽约10公分。10、证人陈某甲(被告人陈银得姐姐)的证言证明,她父亲两年前因病去世,陈银得在父亲去世前十一、二年一直外出务工,外出务工前人一直正常。她父亲去世的那年农历十月,陈银得回家后变得很古怪,脑筋不正常,目光呆滞,耳朵很背。她在娘家时,和赵某乙家都是好邻居,没有矛盾。2010年农历6月8日,弟弟陈银得曾将赵某乙砍伤,不知道他俩为何打架。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陈银得砍丈夫赵某乙,是认为赵某乙砍了他家的树,实际陈银得家的树是其姐夫砍后放在她家院里,几天后由陈银得姐姐拉走。两家没有矛盾,前几年陈银得给庄里人说,赵某乙将陈银得父亲打死,为此有误会。2010年农历6月8日,陈银得不知什么原因将赵某乙腿上砍了几刀。1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他和陈银得与赵某乙两家都是邻居,两家没有矛盾,也没听到吵过架。2010年6月,陈银得用砍柴刀将赵某乙砍伤过一次,两人都没说因什么原因。陈银得父亲与赵某乙没吵过架,陈银得父亲生前有精神病,临去世的好几年里陈银得都不在家,赵某乙家与陈银得家隔一篱笆墙,常常给陈银得父亲饭吃,陈银得父亲去逝后赵某乙家还帮着处理后事。陈银得家的树是他姐夫砍的,树长在赵某乙与陈银得家房背后,没听说他们两家因树的问题产生矛盾。1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陈银得和赵某乙两家关系一直好,是邻居,没吵过架。14、被告人陈银得的供述,2012年1月18日,他到草滩乡金门村金门社街上赶集时买了一把菜刀,当他走到草滩乡邮电所错下的路上遇见邻居赵某乙,几年前,赵某乙砍了他家的树和赵某乙有矛盾,他外出打工回家,赵某乙不服他,他也不服赵某乙,赵某乙还骂他,他很生气。中午见到赵某乙后,因不服他,就拿出怀中的菜刀朝赵某乙的脸上乱剁,具休剁了多少下记不清楚,他的脸砍破在流血,躺在路上。被王某甲拉住将菜刀夺走,他就回家。他和赵某乙关系不和。他一直想把赵某乙弄死。当时想把赵某乙的头砍掉。剁完赵某乙后,没想过要把赵某乙送医院抢救。15、侦查机关讯问陈银得的视频资料,证明审讯被告人陈银得的过程。16、漳县人民法院(2010)漳新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银得将赵某乙连砍两刀,致赵某乙左股骨下段横行骨折、左颈部、左肩部受伤,判决由陈银得赔偿赵某乙各项损失2000元。陈银得姐姐陈某甲已赔付。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情况。本案现场有目击证人,被告人陈银得对其犯罪事实供认,现场和作案工具上都检出被害人的DNA分型,认定被告人陈银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陈银得上诉所提改判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银得持菜刀连续砍击致被害人头面部多处创口,创面大,创腔深,结合被告人对其作案动机的供述,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正确。关于陈银得的辩护律师所提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激情杀人,针对的作案对象明确,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发生在邻里之间,上诉人陈银得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精神状况和实际表现还是有别于正常人,因此,对上诉人陈银得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上诉人陈银得仅因自己的无端猜疑,便持刀砍杀无辜,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故对其限制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定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银得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盛代理审判员:贺建锋代理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薛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