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英。指定辩护人杜善程,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2013)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华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华英及指定辩护人杜善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华英与被害人李安林系夫妻关系,2004年12月16日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感情问题被告人周华英对李安林不满并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2013年1月26日19时许,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顺江村李安林暂住房内,被告人周华英乘李安林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捅刺李安林右背部、左胸部各一刀。李安林因左胸部部刺伤致左肺上叶贯通伤,左心房贯通伤,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周华英被挡获归案。经鉴定,周华英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1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月26日晚,新都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群众韩玉君的报案称2013年1月26日晚19时5分许,在新都区斑竹园镇顺江村10组一暂住房内有一名男子被杀伤。后民警随即赶往现场,受伤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走访得知伤者为李安林,周华英与李安林系夫妻关系,周华英用刀身长度为30厘米的单刃刀具将李安林捅伤。随即民警将将周华英传唤至斑竹园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周华英供述了将其丈夫李安林杀伤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将周华英拘传到案,随即将其抓获。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长约30cm、宽约2cm的单刃刀具一把。3、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26日晚19时5分,新都区公安分局110接警,民警随即赶往现场,经到现场走访了解,系周华英将其丈夫李安林杀伤,伤者李安林送至新都区北新医院救治。民警在周华英的暂住房内发现一单刃刀一把,刀刃上有血迹,民警将该刀带回派出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顺江村10队蒋光明出租房。蒋光明出租房坐北朝南,为一楼一底式平房结构,中间是院坝,院坝东侧是李安林住房,住房坐北朝南,该住房的南墙西侧开有一扇木门,门完好无损,在南墙上有一窗户,有三扇,窗户呈关闭状态,无损坏。在走廊上,距李安林住房门西框的的系侧1.56m,距过道北墙0.27m处发现一个黑色镜框的眼镜(标记为4号,原物提取),眼镜的一块镜片缺失。在过道上,距李安林住房门西框的西侧1.9m,距过道北墙0.96m处发现一块镜片(标记为5号,原物提取)。在过道上,距李安林住房门东框正南侧0.35m,有0.01×0.01m的滴落血迹(标记为3号,棉签蘸取提取1份)。距李安林住房门框正南0.04m处,有0.09×0.03m的滴落血迹(标记为2号,棉签蘸取提取1份)。在李安林住房内,距南墙0.39m,距西墙1.4m处有0.01×0.01m的滴落血迹(标记为1号,棉签蘸取提取1份)。在李安林住房内靠东南角是一张双人床,床上有一张红色毛毯,在毛毯上发现0.04×0.03m擦拭血迹(标记为6号,棉签蘸取提取1份)。现场提取眼镜一个,镜片一个,血迹4份。5、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周华英作案时所穿外套左衣袖、右衣袖上的血迹;在李安林租住的住房内靠近床脚处墙边的柜子里,发现并提取了一把带有血迹的长约30厘米的尖刀。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尸表检验:死者作胸部贴有一医用纱布,揭开纱布见左乳外侧有一3.5cm×2.7cm的哆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左侧胸腔,右背部有一6m×2.5m的哆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钝一锐,深达肌层,未达胸腔,其余未见明显损伤及异常。解剖检验:胸、腹部解剖,左胸壁第五肋骨处见一4.5cm长的创口,创口周围肌肉出血,左侧第五肋骨折,左侧胸腔内有积血20000mI及血凝块200g,右侧胸腔无积血及积液,左肺上叶见一4cm长的贯通创,右肺未见损伤,心包左前侧见一4cm长的破口、背侧见一2.8cm长的破口,心包腔内有积血10mI及血凝块5g,心脏左心房见一贯通创,前侧及背侧分别见6cm及2.8cm长的破口,腹腔内无积血及积液,腹腔内各脏器未见损伤,胃内见少量成型食物,其余未见明显异常。经鉴定李安林的死亡原因为左胸部刺伤致左肺上叶贯通伤,左心房贯通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7、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周华英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1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8、DNA鉴定书,证实经对现场提取的1号、2号、3号、6号血迹及尖刀刀刃上的血迹、周华英所穿外套左衣袖、右衣袖上的血迹进行鉴定,在遗传标记上均与李安林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9、病情证明书及护理记录单,证实2013年1月26日,李安林被杀伤后送往成都北新医院救治,于当日晚19时2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10、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登记声明书及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李安林及被告人周华英的身份情况及婚姻情况。11、证人韩玉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李安林的老板娘,2013年1月26日,厂里的一个和李安林住一起的说看见李安林老婆手里拿了一把刀,站在李安林的房间门口在哭,觉得有些不对劲然后自己丈夫全东升和厂里的一个工人就先过去了,然后自己也跟着过去了。看见李安林老婆手里拿了一把长30厘米,宽2厘米左右的刀蹲在进门三米左右的墙边。李安林当时平躺在地上的,头往里,脚在门这边,脚离大门大概有一米左右。因为当时都想着救人,自己老公他们就把李安林抬上厂里的车子,往医院里送。因为当时看见地上一滴血都没有,都以为是李安林发疾病,后来在将李安林胸口的衣服上有血。后来为了稳妥起见就报了警。韩玉君辨认出了被告人周华英。12、证人林科勇的证言,证实其与李安林均是全东升厂里的工人,平时二人关系很好。李安林是个看起来很老实的人,为人不错。上个月他老婆来厂里耍,一直就没走。在26日下午6点过自己在厂办公室耍,当时有老板全东升夫妇,这时候厂里另一个职工方世强(方萍)端着一碗面进来对老板说“李哥他老婆啷个在外面哭呢?”说完后老板就一个人过去看,不到两分钟全东升就给他老婆打电话说出事了,说李哥不行了,自己和方世强及全东升的妻子一起过去,看到李安林躺倒在他住的宿舍门内,然后老板就喊了一辆面包车,是自己和全东升和方世强一起将李东林抬上面包车送到北新医院去的,送到医院后医生抢救了一阵,最后说已经死亡了。在医生抢救李安林的时候,看见李安林的左胸部有一处伤。李安林受伤后看见他老婆蹲在房间角落里哭,手里还拿着一把片刀,但一句话她都没有说。13、证人全东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李安林是自己厂里的工人,来厂里上了一年了,期间他老婆来看过他两次。这次来住了一、二个月了,她来厂里只是住,没有在外打工,平时只是帮李安林洗衣服。李安林两口子关系表面看还可以,只是感觉他老婆有些不正常。2013年1月26日18时至19时之间,厂里的方世强找到自己说他从宿舍区2楼下楼时看到李安林的老婆在他住是一楼房门口哭。听到这个情况,觉得奇怪自己就赶过去看,看见李安林老婆站在门口哭,她左手拿着一把长约二十厘米长的尖刀,见情况不对就没理她,就进到李安林的房间,进房屋就看见李安林面朝天躺在地上,头朝里,脚朝门躺着,当时身上未见血迹,自己就喊“李安林、李安林”。他没有答应,自己就去扶她,当时感觉他纯粹是没有任何的反应,就摸出电话报警,当时应该是自己妻子韩玉君报的警。然后就和方世强将李安林抬上了自己的面包车,开车将他送到北新医院急诊室抢救,抢救了二十及分钟,医生说李安林已经没有心跳了。到了医院经过检查,才知道是刀伤。当时还有厂里的工人林科勇在场。全东升辨认出了被告人周华英。14、证人方萍的证言,证实自己是2012年7月份到全东升的厂里上班的,2013年1月26日自己没有上班,就在厂里宿舍的房间里睡觉,大约晚上6点过的因肚子饿了就下楼买了一碗方便面,转来的时候看见的老婆蹲在他们住的房间门外,一只手还拿着一把片刀,一边在哭,因为她是上个月才来李安林这儿耍的。自己就先上了楼,但感觉没对,就猜想是不是李安林夫妻吵了架。就转身朝办公室走,当时全东升夫妇和林科勇都在办公室,自己就说看见李安林老婆在外面哭,是不是发生啥子事情了。过后老板全东升就先过去看,然后他就把我们喊到了现场。到了现场看到李安林已经倒在房门进门边的地上,随后老板就安排把李安林抬到上面包车往医院送,到了北新医院,看到李安林左胸部受伤,经抢救医生确定他已经死亡了。自己和李安林的关系还可以,啥子龙门阵都要给自己摆,李安林说他老婆精神上有点问题。具体啥子问题不清楚,也没有问过。15、证人袁太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是李安林的亲哥哥,李安林原来名字叫袁曙光,因为舅舅没有结婚,就把李安林抱养给了舅舅。大哥和大嫂的关系还可以,看起来还多和睦的,但是大哥老丈人喝了酒就会发酒疯,偶尔要打大嫂,打的比较凶有时候还会用扁担来打大嫂,大概两年之前幺妈打电话给自己说大嫂病了,具体表现就是一下子就走了不回家,东走西走的,还找人都找了好多次。好多邻居都说大嫂的精神出问题了,但是大哥带大嫂看病都看了很多次,医院都说没有病,每次大嫂不打招呼就跑出去,弄得大哥急得哭。大嫂发病的时候会烧东西,估计那些病历都已经被烧了。袁太平辨认出死者就是弟弟李安林。16、证人张久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新都区龙桥镇龙腾大道综合市场内开了一个名为“兴旺五金”的杂货铺,主要经营些生活用品、五金等。张久海辨认出5号照片的刀是其卖出的。17、证人蒋光明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26日晚上自己用于出租给别人的房子里,有两口子,女的把丈夫杀死了。死者都喊他叫“小李”,是厂里的老板统一给他们租的房子,共租了三间房子给他们,“小李”的老板叫李东升,不清楚为啥“小李”的老婆要杀“小李”,感觉“小李”老婆平时看起来有点精神上有点问题。“小李”在这儿住了有六、七个月,他老婆来这儿住了差不多一、两个月了。18、被告人周华英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供称其与李安林系夫妻关系,无业,婚后与李安林生育一子李辉,来自己丈夫这里住了一个多月。2013年1月26日晚上天刚刚黑的时候,在李安林租住的单间房间里把李安林给杀了。一共杀了他两刀,一刀杀在他右边靠近腋窝的地方,第二刀杀在他胸口的。之所以要杀他是因为自己到她租住的地方后,他一直在旁边搞手机耍,不理自己,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很冷淡联想到那么多年了,自从生了儿子后对母子不管,李安林在外面打工寄钱回家的次数也很少,想起就寄点回家每次就一二百、三四百的。26号李安林下班回到了家,没什么事做,在家里这里站一下那里站一下的,看到他脸色不正常,就问他怎么了,他也没有回答,然后他就问自己要钱,自己说身上也没有钱了,李安林没答话就坐在床角的位置,然后就都没有说话。自己躺在床上一直到天都快黑了,看到天快要黑了,自己就起来去煮面,面煮好后自己一个人把面就吃了,也没喊他吃面,李安林一直坐在床角没有说话,脸色也一直很难看,自己吃碗面后就站在李安林的背后靠着门的,李安林坐的位置是背对着门的,然后自己也没有说话,就从床上的枕头下拿了事先放在枕头线面的刀,往他的右边靠近腋窝下面杀了第一刀,这时他一下子就站起来了,转身对着自己,当时自己有点害怕。害怕他打自己,于是就又杀了他第二刀,杀在他胸口那个位置。过后李安林就拿他的两只手把自己抱着,但抱的不是很紧,自己打开门后就跑了出去,李安林就倒在地上了。出门后自己就坐在地上,大概有四五分钟的样子,看李安林没有追出来,怕他没有断气,就又转回房间看他成什么样子,打开门后看见李安林躺在地上没有动了,看见他没动了,自己心里也很害怕,就坐在地上,警察来的时候自己也是蹲在地上的,应该是李安林的老板报的警,因为自己坐在地上的时候李安林的老板在大门外面叫了他两声,然后就问自己小李在不在,过了四五分钟,自己才回答他小李死了。杀李安林的时候,就只有自己和李安林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后来李安林的老板来了,后来老板娘也来了,不知道是老板报的警还是老板娘报的警。杀李安林的那把刀是把总长约40厘米,宽约一寸的单刃刀,刀把长约10厘米,刀把是塑料的,刀把上有蓝色和白色两种颜色。杀了李安林后自己就把刀放在了床脚的柜子里面的。之所以要杀李安林,是前几天自己和他打架了。自己身上有四把水果刀,想过用这几把水果刀杀人,刀太小了,杀不死人。杀李安林的那把刀是在鸦雀口的一家铺子上买的,以前之所以说是自己捡的,是不想牵连别人,给别人找麻烦。周华英对作案地点、购买道刀具的地点进行了指认;辨认出了5号照片中的刀具就是刺杀李安林的作案刀具。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本身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英因感情问题刺杀被害人李安林身体要害部位,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周华英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1月26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华英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华英的辩护人所提系因家庭矛盾引起的激情犯罪,被告人周华英患有精神障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犯罪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被告人周华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周华英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周华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将结合周华英的犯罪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据此,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华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司良民代理审判员:李松人民陪审员:张志凯
书记员:刘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