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琼书,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资地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琼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5日以(1999)川刑一核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资地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琼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759号刑事裁定: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起于2004年1月7日止于2023年1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雅刑执字第16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月21日、2010年10月15日、2012年5月3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2010)成刑执字第4854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24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2个月、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4月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琼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琼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琼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