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同国,又名小伟,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海星镇治安村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暂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同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芳、郝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鲁同国酒后在神木县大柳塔某宾馆二楼楼道内与被害人刘大海、郭宏斌发生争吵,被告人与女友准备下楼离开时,遭到刘大海的阻挡,鲁同国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在刘大海和郭宏斌的胸部各刺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大海被他人用刀刺伤左侧胸部,造成肋间血管破、心包破裂、心脏筋膜层破损,致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形成,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郭宏斌左侧胸部被刀刺伤,致左侧胸部开放性损伤,左肺下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形成,其损伤程度符合重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因被告人无力赔偿而撤诉,同时请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同国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大海、郭宏斌的陈述,证人殷文平、刘亚琴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及收缴物品决定书,户籍证明以及折叠刀一把,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同国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肆意持刀伤人,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行为恶劣,且未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故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同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二、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高见远审判员:宋塬远代理审判员:王志浒
书记员:拓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