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占,男,出生于1955年2月13日,身份证号:6106271955********,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文盲,农民,现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三岔口行政村。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杨开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月15日自己在同村住的王增飞家院子门口,趁被害人李延平不注意,用随身携带的木棍将其打伤的全部经过和事实。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开占出生于1955年2月13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占在被害人执行公务之中,趁人不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开占虽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但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且社会危害较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开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止,)。二、作案木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晨审判员:高华人民陪审员:张平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