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13)甘刑初字第00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宝,曾用名王军宝,生于1990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吴起县环城路**。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90********。2012年6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甘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治锋,男,生于1991年7月3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现住甘泉县道镇甄家湾牛圈窑则村**民身份号码6106271991********。2012年4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1月5日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波,男,生于1992年12月24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甘,现住甘泉县高哨乡岳屯村**份号码6106271992********。2012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13年2月4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本院依据(2013)甘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依法收监。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治锋、王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宝不服,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延中刑终字第00060号刑事裁定书,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013)甘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白治锋、王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王宝在甘泉县城内瓦窑沟夜市“疯狂烤翅”店里,与范启有因琐事发生争执,王宝持刀子与刘强(在逃)持木棍将范启有砍、打致伤。经甘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甘)鉴(法医)字(2013)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范启有之损伤属重伤。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王宝与被害人范启有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由王宝赔偿范启有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现已全部兑现。被告人王宝将作案工具刀子一把丢弃在甘泉县姚店村至麻子街处(经公安局干警寻找,未找见刀子)。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疯狂烤翅店”老板李小萍于2012年4月10日向甘泉县公安局报案称,王宝将范启有打伤,请求出警的事实。抓捕经过证实,2012年10月28日甘泉县公安局民警在甘泉县华联宾馆将王宝抓获归案的事实。提取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甘泉县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提取打伤范启有木棍三节,并予以扣押的事实。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宝辨认,案发现场位于甘泉县城内瓦窑沟夜市“疯狂烤翅”店里一号包间内。丢弃作案工具刀子地点位于甘泉县姚店村至麻子街处(经寻找,未找见刀子)。5、鉴定结论及甘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甘)鉴(法医)字(2013)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证实,被害人范启有之损伤属重伤的事实。6、证人李小萍证言证实,2012年4月10日16时许,在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夜市“疯狂烤翅”包间里。四虎(范启有)被一个后生打了,其中一个人手里拿把刀子,另外一个手里拿根棍子,四虎就在房子大厅地上坐着了,喊着他腿断了,要我们打120,随后我就打了120电话,接着又打了110报警电话。7、被害人范启有陈述证实,2012年4月10日17时许,我在家里了,王军宝(王宝)给我打电话请我喝茶,我们直接到长青区瓦窑沟夜市“疯狂烤翅”店里1号包间里坐下喝茶。当时就我与军宝两个人进到包间里,刚与军宝说了几句话,军宝就说去卫生间,刚一会就进来军宝和一个较胖的年青人,较胖的年青人什么话都没有说,手里拿根木棍在我的头上打了一下,我感觉头晕得很厉害。这时军宝拿出来刀子砍了我几下,军宝转身就跑了。我起身追到门口时,我就跑不动了。我让服务员赶快给120打电话,随后就报警了。8、被告人王宝供述证实,2012年4月10日17时许,在甘泉县城内瓦窑沟夜市院内“疯狂烤翅”店内一号包间里,他用刀子将范启有给砍伤了,砍在范启有的右腿上,砍了有三四刀。他当时把人砍完后,开车从甘泉往西安方向走,当车行驶至甘泉县姚店与麻子街村时,他把刀子从车窗上扔了出去。和他一起砍人的是他一个朋友,叫刘强,刘强外号叫胖胖,刘强用一根大约一米长的木棍,在范启有的头部打了几下。9、民事调解协议书、领条证实,被告人王宝赔偿被害人范启有住院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0元,现已全部兑现。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2年3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白治锋受李保杰指使,伙同白成文、白成亮、高勇、杨安荣、薛虎虎(六人另案处理)以李保杰赌博被汪友峰、梁宁用假牌骗钱为由,将汪友峰控制在车上要求退还赌博赢去的钱。并将汪友峰带至甘泉县道镇甄家湾村路边进行殴打,后又带到劳山乡劳山村路段,把从延安返回甘泉的梁宁的车截住,又将梁宁控制在车上,对梁宁进行殴打,向汪友峰、梁宁二人各索要75000元,梁宁被打无奈给了李保杰75000元,后将梁宁放走(控制了两个多小时)。李保杰在得知梁宁受伤住院后,当晚20时许将汪友峰放回。事后李保杰与梁宁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由李保杰赔偿梁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人民币,梁宁、汪友峰对李保杰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3月12日甘泉县公安局接汪友峰报案称,3月9日下午他被一个叫二喜的人绑架,请求立案。2、白治锋归案情况证实,2012年11月5日,民警将白治锋、王波传唤至甘泉县公安局,其对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李保杰带领公安干警对其控制、殴打梁宁、汪友峰的现场进行指认,殴打、控制汪友峰的现场位于甘泉县甄家湾村路边。殴打、控制梁宁的现场位于劳山乡劳山村路边。证人吴飞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梁宁给我打电话借75000元。我把钱弄好后,送到“华源水产门市”女老板那里了;证人李保杰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下午3时,我和白成文、白成亮开车到汪友峰家把汪拉到车上,让梁宁、汪友峰每人给我赔因赌博骗的75000元,车开到甄家湾沟里,面包车上的人把汪打了一顿,后又到劳山乡杨庄科路边等上梁宁,把梁宁打了一顿。梁宁联系到75000元送到北关花园水产店曹蝈蝈那里,我拿到钱将梁宁放了。汪友峰未联系到钱,后听说梁宁住院了,就将汪友峰放回去了;证人高勇证言证实,3月9日下午4点多,我和白治锋、虎虎、杨明四人开车去富县玩时,白治锋接到李保杰的电话,让我们往回走,走到甄家湾沟里一公里左右,我们见李保杰、白成文、白成亮,还有汪友峰也从三菱车上下来,李保杰说:打那个孙子(指汪友峰),打下乱子有他了”。我们就一起殴打汪友峰,后让汪友峰联系梁宁后我们就在劳山拦截住,并控制在我们车上,李保杰说就这个人,让我们打,我和白治锋、虎虎、杨明就打梁宁,要求他退钱。过了半个多小时,梁宁让吴飞把钱弄好送到北关一个水产门市,我们就返回甘泉,走到加气站时,李保杰让汪友峰弄钱,过了一会儿,我们就把汪友峰放了;薛虎虎、杨安荣另案供述证实,2012年3月9日15时许,李保杰以赌博时被汪友峰、梁宁骗了为由,纠集高勇、薛虎虎、杨安荣、白治锋、白成文、白成亮将汪友峰控制在车上要求退还赌博被骗财物,并指使高勇、薛虎虎等人将汪带至道镇甄家湾路边进行殴打,后又带至劳山乡劳山村路段,拦住从延安返回甘泉的梁宁,对梁宁进行殴打,最后将汪友峰、梁宁强行带至劳山乡土黄沟村,向汪、梁二人各索要75000元,梁宁给了李保杰75000元后被放回就医,汪友峰因凑不到钱,被被告人李保杰等人非法拘禁直到当天20时许才被放回。证人孙改霞证言证实,2012年3月9日晚7至8点钟,李保杰让人给我门市上放下75000元,半小时后李保杰的妻子丁红梅来把钱拿走了;证人丁红梅证实,2012年3月9日晚上,华源水产门市老板孙改霞给我打电话说,我老公李保杰让人放下些钱,他们要关门,让我去拿钱,我去把75000元拿回家。5、被害人汪友峰陈述证实,2012年3月9日下午3时左右,有一个叫二喜(李保杰)来我家,硬把我拉出去上了一辆猎豹越野车,二喜说我和梁宁耍赌博把他哄了,然后他们就打我,一直到了道镇甄家湾沟口,让我给他75000现金,并让我电话联系梁宁,梁宁说他现在从延安开车往甘泉走着。二喜又把我拉上车到了劳山乡杨庄科沟口等梁宁,堵住梁宁的车后,二喜他们把梁宁拉下车就打,打完以后把我和梁宁分别拉上两辆车到杨庄科沟后沟,二喜叫我们两每人给他弄75000现金,梁宁打电话联系了75000元,按照二喜的意思放在北关一家水产门市上,二喜和其他几个小伙把梁宁拉上回甘泉了。剩下三个小伙把我拉在劳山乡苏家河沟里,继续控制着我,让我想办法给弄钱,回到家大约晚上9点30分左右。被害人梁宁陈述证实,3月9日下午,我在延安接到汪友峰的电话,他说他现在被李保杰控制了,让我回甘泉来,李保杰还要找我。我走到劳山杨庄科沟口时,一辆三菱车把我们的车截住,李保杰和几个人下来把我拉下车,对我拳打脚踢,打的我爬在地上。有两个人把我拉到三菱车上,这时候我看见汪友峰也在车上,我上三菱车后,他们就把汪友峰拉到昌河车上了,车一直往杨庄科沟里开,路上李保杰说我赌博把他哄了,车停到后沟一片空地上后,李保杰让我弄钱,我给吴飞打电话说我和汪友峰急需75000元,赶紧给我弄钱。过了一会儿吴飞打电话过来说钱弄好了,李保杰就把电话拿过去让吴飞把钱放在北关一个水产门市,接着我就求他们说我身上疼的不行了,能不能把我送到医院,后来他们把我放在北关酒厂附近的路边,他们就走了。6、被告人白治锋供述证实,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我和薛虎虎、高勇、杨安荣四人开一辆昌河车走在富县黄铺店时,我接到白成亮的电话说是找高勇,我当时就把电话给了高勇,高勇接完电话以后让车掉头回甘泉,到道镇甄家湾时碰到了白成亮驾驶的三菱车,到甄家湾的岔路口,我看见白成文将汪友峰从车上拉了下来,我和高勇、薛虎虎、杨安荣对汪友峰拳打脚踢一顿。我们一起都朝劳山方向走了。我下车以后看见二喜(李保杰)旁边站一个胖子,二喜说就是这个胖子骗了他的钱,就说给我打这胖子,我、薛虎虎、杨安荣过去二话没说就对那个胖子拳打脚踢一顿,后来我才知道这人叫梁宁。二喜让汪友峰、梁宁各联系75000元现金,汪友峰和梁宁就开始各自打电话联系钱,结果,汪友峰没有联系下钱,梁宁当时联系下了钱,二喜给梁宁说让把钱送到北关的一个水产门市上,然后梁宁就打电话按照二喜的意思办了,随后就将梁宁放了,听说梁宁住院了,我就让汪友峰走了。7、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由李保杰赔偿梁宁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梁宁、汪友峰不再追究李保杰等人任何责任。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三、2012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宝、白治锋、王波受贺雷(不起诉)指使,在志丹县与王东东索要赌博共同放出的板钱(赌博资金)及所欠债务,因王东东没有钱且未能联系到其余赌博人员,贺雷、白治锋、王波将王东东带至志丹县“锦福都宾馆”客房进行殴打。下午15时许,又将其从志丹强行带至甘泉县,并在甘泉县“华联宾馆”417房间内对王东东再次殴打,致王东东受伤住院治疗。经延安市人民医院诊断,王东东左侧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贺雷赔偿王东东各项经济损失133000元人民币,王东东不再追究贺雷的任何责任。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证明证实,2012年10月28日甘泉县公安局接被害人王东东报案称,贺雷等人来要账,因无钱归还,其被带到甘泉县华联宾馆殴打致伤,请求出警。2、延安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历证明证实,被害人王东东左侧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3、被告人白治锋、王波归案情况证明证实,2012年11月5日,民警将白志峰、王波传唤至甘泉县公安局,其对非法拘禁王东东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贺雷对非法拘禁王东东地点志丹县保安镇锦福都酒店517房间和甘泉县农贸市场附近的华联宾馆417房间进行辨认的事实。5、证人贺雷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7号我给军宝(王宝)打电话,让其跟我到志丹帮忙要账。我、王宝拉着白治锋和波波(王波)去了志丹。我们把王东东叫到志丹县“锦福都”大酒店我登记的517房间,我跟王东东要钱,王东东说他没钱,波波就在王东东的胸脯上打了一拳,我们就把东西收拾好带着王东东回到甘泉。6、被害人王东东陈述证实,2012年10月27日上午9:00,志丹永宁采油厂的贺玉给我打电话,说甘泉的贺雷让我和他过去谈个事情。到了锦富都大酒店五楼贺雷住的房间,贺玉让我跟着贺雷,并帮贺雷他们租了辆车,租完车贺玉就走了。贺雷相跟一个姓白的高个小伙和一个光头左脸上有道疤带着我去找“爬版”的人。因为前段时间贺雷到志丹县赌博,我叫了些人过来耍赌博,在贺雷这“爬版”了,现在这些人都没给贺雷还钱,贺雷就叫我跟着去找人。找完人我们又回到锦福都大酒店,回到房间除了贺雷,其他两个人打我,说要带我去甘泉。三点多到了甘泉华联宾馆417房间。一进房间他们就打我,让我还我欠下的赌博帐,再找那几个“爬版”的人把钱要回来,说要不回来就算在我的身上,总共有二十七万元左右。晚上九点左右,在华联宾馆417房间里,那个姓白的年轻人用木把子在我头部打了一把子,当时血就流出来了。贺雷他们把我带到医院包扎完又回到华联宾馆,他们又开始对我进行殴打。时间不长,公安局的就进来带我走了。7、被告人王宝供述证实,2012年10月27日甘泉交警队贺雷给我打电话说志丹欠他些赌博账,让我帮他去要,到了志丹贺雷联系欠他钱的人,我和白治锋、王波去吴起办事了。后我们三人返回志丹,我修车去了,白治锋和王波去贺雷住的宾馆,我把车修好后我一个人开车回到了甘泉。被告人白治锋供述证实,王宝给我打电话说人家欠他朋友贺雷点账,让我帮忙去要,我就去了。我们在去志丹的路上,贺雷说志丹的一个叫东东的借了他10000元钱,已经很长时间了。东东之前把贺雷的一辆前四后八卡车给卖了50000元钱,东东总共欠贺雷60000元钱,所以贺雷让我们陪他去要。我和王宝、王波就去了。被告人王波供述证实,白治锋打电话叫我陪他和王宝、贺雷去志丹找个账主要账去。到了志丹,我们几个都在宾馆等着,电话联系东东来到宾馆,我问你借人家贺雷的10000元钱你该还了,东东说没钱,我就在东东的胸脯上打了一拳,我们又把东东拉到车上在志丹街上找了一圈其他欠贺雷钱的人,结果没找到,就把东东带回了甘泉县华联宾馆417房间,我又让东东打电话给贺雷联系钱但没有结果,后我们就在甘泉华联宾馆对其进行殴打。8、协议书证实,由贺雷一次性赔偿王东东133000元,原放板债务双方不再追究。9、谅解书及领条证实,王东东自愿与贺雷调解处理,由贺雷一次性赔偿王东东133000元,王东东不再追究此事。同时证实王东东领取贺雷的赔偿款133000元整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证实,王宝生于1990年10月12日;王波生于1992年12月24日;白治锋生于1991年7月3日,三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治锋、王宝、王波帮他人索要赌资及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且具有殴打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宝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白治锋、王波犯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宝既犯故意伤害罪又犯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均能积极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白治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作案工具木棍三节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高华审判员:张桂林人民陪审员:余永岚

书记员:肖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