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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梁雷故意伤害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宝刑一终字第00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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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雷,男,现年26岁,生于1986年12月30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2012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洛川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3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雷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陈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梁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梁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梁雷与马某某、唐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同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财富街“百姓十八香”饭店打工,同住虢镇永安14号楼4单元6层东户单元房内。2010年1月20日,因马某某前日与女友在李某某床铺上住过,李某某要求马某某赔偿新床单和被罩,马某某不愿意俩人发生纠纷。次日李某某因此事再找马某某协商未果,马某某遂于当晚下班时将三把菜刀带回住处,分发给被告人梁雷和唐某某各一把,防备打架时用。当晚10时许,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叫来杨某甲、何某某一同回到住处,为赔床单之事双方又发生争执,被告人梁雷拿出菜刀将杨某某、杨某甲、李某某、何某某砍伤。期间,马某某用菜刀砍伤李某某左大腿,唐某某脚踏李某某。后被告人梁雷将被害人赶至阳台,几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锐器致左肘关节、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左拇指和其余四指限制在屈位功能丧失,其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五级伤残;杨某甲系锐器致右面颊一8厘米贯裂伤,右上三颗牙齿断裂,属轻伤,构成十级伤残;何某某系锐器致左额部5厘米裂伤、枕部6厘米裂伤、颅骨骨折,属轻伤;李某某因外伤致鼻梁皮肤1厘米裂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1年6月10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本案民事部分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梁雷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600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经济损失18000元,均已履行,被害人杨某某及杨某甲亲属仲九霞对被告人梁雷表示原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梁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梁雷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属实,但对其量刑过重,其亲属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均建议对其判处缓刑,原审法院没有采纳,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梁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正确,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10年1月19日晚上,他和女朋友李某甲睡在李某某的床上。第二天李某某知道后让给他买一个新床单,中午他回到宿舍把店里发的新床单给李某某和杨某某,他俩嫌是店里发的床单不要。晚上回宿舍后,李某某和杨某某又让他买新床单,唐某某就对李某某和杨某某说让他给他们道个歉,把床单干洗一下,他们还是不同意。1月21日中午下班后,李某某问他给买不买床单?他让李某某去找老板,并说把这个事情给老板说过了,李某某说那就晚上看着办转身走了。当晚下班时在十八香饭店门口他看见了李某某,梁雷对他说今晚挨打呀。他们回到住处时,老板和经理已经在宿舍,给他们说不要害怕,他已经给李某某说了,老板等人走后他们进入宿舍,唐某某和梁雷各向他要去一把菜刀,放在他们的枕头下面,他把菜刀放在被子中间。后他女朋友李某甲叫他去灶房说话时,他对李某甲讲:如果李某某今晚上来好好说,他把床单给干洗一下就算了,如果说不好就打他。最后他回到房间和唐某某、梁雷、梁雷、张某某闲聊,过了一会,李某某领着三、四个人来了,其中一个是杨某某,一个高个子小伙自称是李某某的哥,问谁是马某某?他回答后,对方又问他把李某某的床单弄脏了怎么办?问了几声他没有回答,梁雷叫他们到房间里说话,他们进去后,唐某某把房门关了,梁雷说把床单干洗干洗行不行?李某某和杨某某都说不行,这时梁雷从他的后腰部抽出菜刀,在这个高个子小伙(杨某甲)的脸上砍了一刀,在后脖子上拍了一刀,接着梁雷在杨某某的胳膊上砍了一刀,在李某某的腿上砍了一刀,在梁雷砍人的时候,他从被子中间拿出菜刀,梁雷砍毕人后问他咋不动手?并把他推上前,他朝李某某的大腿上用刀背拍了一下。之后把这些小伙赶到阳台上去,他们三人收拾了东西逃跑了。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2010年1月份,他在虢镇百姓十八香饭店当厨师长,梁雷是饭店的厨师,马某某给他配菜。他承包着后厨,由他给梁雷、马某某发工资。2010年1月19日晚上,马某某带着他的女朋友睡在传菜员李某某的床上,第二天李某某知道后,嫌马某某把他的床弄脏了,要马某某赔床单。当时他还给饭店老板说过这个事,他和梁雷、马某某都给李某某说把床单和被子洗干净行不行?李某某不同意,还扬言要打马某某。1月21日晚下班后,他和梁雷、马某某出了饭店门,看见李某某和二、三个小伙在隔壁饭店的门口站着,梁雷对马某某说“你今晚着活呀”,意思马某某今晚挨打呀。他们三人走到到家美佳超市那儿时,马某某拍了拍他的后腰说:“没事,我带家具了,今晚上他们要来,就把他们撕成片片了”。回到住处后,马某某从后腰取出三把菜刀,在他和梁雷的床上各扔了一把,他俩就把菜刀压在枕头下。马某某带菜刀是防止李某某带人打他,给他和梁雷菜刀是想如果打起架了让他俩给他帮忙。晚上快12点钟时,有人吆喝着叫开门,他一听他们是来打马某某的,有人给开了入户门,李某某一进入他和梁雷、马某某的房间,就问马某某是买床单、被子,还是赔钱?后面还跟着几个小伙,其中一个是店里的服务生杨某某,梁雷让他们坐下,在给他们发烟的时候说:“我看你们还耍的牛的很”,说着梁雷从腰里抽出菜刀在一个小伙(何某某)的后脑勺上砍了一刀,又反手在另一个小伙(杨某甲)脸上砍了一刀。在梁雷砍第一刀的时候,他们四个人都站起来了,他把菜刀拿出来,抓住李某某的一只手对他说“我想把你砍了,我昨天给你是咋说的”?之后他把刀扔在梁雷床头的圆桌子上,在这个娃的肚子上踏了两脚,这时他看见脸被伤的小伙嘴上冒血,牙床也露出来了,就拿出卫生纸给这个小伙让把伤口压住,梁雷让另一个小伙把手伸出来,他听见“啊”的一声,这个小伙蹲下了,接着梁雷在另一个小伙的大腿上砍了一刀。梁雷让一个小伙把家具拿出来,对方说他没有拿家具,梁雷就让马某某收拾东西,马某某把他们的衣服、洗漱用品和菜刀装好之后,梁雷把这几个娃推到阳台上,之后他和马某某、梁雷带着东西就下楼坐出租车跑到太白县。菜刀在去太白的半路上,扔到一个桥下面了。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0年1月16日,他和杨某某应聘到虢镇财富街百姓十八香饭店当服务员。饭店把他们员工住处安排在虢镇开发14号楼4单元6楼东户。员工宿舍是一套三室一厅的单元房,后厨马某某、梁雷、唐某某三个人住在卫生间南面卧室,四个女服务员住在卫生间北面卧室,他和杨某某、梁雷、张文博住一个卧室,他和杨某某睡一个双人床,灶房里住着一个员工。有一天晚上,他和杨某某去通宵上网,回来后听说马某某和女服务员李某甲睡在他们的床上,他俩觉得弄脏了他们的床单、被罩,就让马某某给赔新床单和被罩,马某某说给他们洗一洗,不愿意赔,他们说过几次没有结果,马某某还把他和杨某某睡的那个双人床搬回他的卧室,他和杨某某装起铺盖就不打算上班了。1月21日中午,他和马某某又说了一次,马某某还是不买新床单、被罩。晚上他在网吧上网,杨某某叫他回宿舍取铺盖,杨某某还带着他堂哥杨某甲和何某某,一个女服务员给他们开了门,他们四个人就去了后厨住的房间,厨师长唐某某、厨师梁雷和马某某都在里面,梁雷和张某某也跟了过来,杨某某问马某某把床单买了没有?马某某说没有,何某某就叫马某某出来,厨师长边穿衣服边说有啥事情在里面说,他们又进入房间后,马某某关了房间的门,他们四个人坐在梁雷的床边,他们三个人不知从那里各拿出一把菜刀,梁雷在杨某甲的脸上砍了一刀,又在何某某的头后部砍了一刀,接着梁雷来砍他,他躲了一下,刀从他的鼻子上划过去后,又砍到何某某的额头上,他的鼻子被划了一道口子,把何某某的额头砍破了,马某某拿菜刀在他左大腿内侧中部砍了一刀,把他的大腿砍了一个长约4、5厘米的口子。梁雷用菜刀砍杨某甲时,他们都站了起来,厨师长唐某某在他的腹部上踏了两脚,把他踏坐在床上了。他们三个开始收拾东西,梁雷骂他们几个还嚣张哩!杨某某顶嘴说那里嚣张了?梁雷就提刀向杨某某头上砍去,杨某某用胳膊去挡,就把杨某某的胳膊砍坏了。4、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0年1月20日下午,他村杨某甲的弟弟杨某某来到他和杨某甲在虢小那里的租住处,杨某某说和他一起打工的一个小伙领着一个女娃在他的床上睡了,把他的床单弄脏了,他问那小伙怎么办那小伙不管。第二天晚上,杨某某叫他和杨某甲一起去他住的那里,问问那小伙这事咋办?走到半路上又联系上李某某。当晚10点多钟,他们四个人就一起来到陈仓医院对面楼上最西面那个单元6楼的一个单元房内,杨某某就问一个小伙这事怎么办?那小伙说他给洗洗床单,他说那就算了,对方叫他们进去坐坐,他们四个人就进去坐下了,不知道谁关了房间的门,门关上之后,有人手拿一把菜刀直接砍到杨某甲的脸上,接着一个人过来在他头的头后面砍了一刀,之后有一个人让他站到墙角去,他就站到了墙角,一个人手拿菜刀去砍杨某某,杨某某躲过了没有砍上,李某某被另一个小伙踢了两脚,不知是那个小伙用刀砍李某某时,刀划过来划到他的头上,把他的额头划伤了,最后他听到杨某某叫了一声,是有人用刀砍了杨某某,后来让他们四个人站到阳台上,对方逃跑后他们跑了出来报了警。5、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0年1月20日晚上,他和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网吧通宵上网,李某某和杨某某曾对他说他们店里的马某某和一个女娃在他俩的床上睡觉来,把他们的床单、被罩弄脏了,他让马某某赔床单、被罩。1月21日晚上,李某某叫他们一起去给他取铺盖,他和杨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就去李某某住的宿舍,李某某叫开门,他们进去后杨某某还是李某某去叫马某某过来说话,马某某没有过来,和马某某住一个房间的一个人叫他们过去,他们四个人就去了那个房间,杨某某和李某某让马某某赔床单和被罩,马某某没有说话,一个鼻子上有伤疤的小伙(梁雷)说不赔,他对杨某某说算了,把铺盖拿上走,那个鼻子上有伤疤的人说你们往那里走呀说着从身后拿出一把菜刀朝他砍来,刀砍在他的右脸上砍了个大口子,他转身躲避,他又向他右后肩砍了一刀,将他的外衣砍破了。他觉得右边三颗牙被砍掉了,就把牙吐了出来,用手捂住脸,低着头,没有看其他人是怎么被砍伤的。最后,用刀砍他的那个人骂他们说毛病还深得很,又举刀向杨某某砍去,杨某某用胳膊去挡,胳膊就被砍伤了。6、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0年1月21日晚上10点钟左右,他叫上他堂兄杨某甲、他们村何某某和李某某去陈仓医院对面家属楼6楼单元房去拿他的行李,一个女服务员给他们开了门,杨某甲问他是那个娃把床单弄脏了,咱去看一下,他就去隔壁的房间,里面有五个人,厨师长(唐某某)、厨师(梁雷)、姓马的配菜员(马某某)、一个在后厨打杂的、服务生张某某,他给杨某甲指了一下姓马的,并叫他出来一下,厨师穿上衣服后让他们进去坐,他们四个人就进去坐在床边,张某某出去了,不知道谁把房门给关了,厨师问他哥说这时咋办呀?他哥说给赔个床单,厨师说把床单给洗一洗,他哥说那就算了他们走呀!厨师不让走,说着拿出一把菜刀在他哥的脸上砍了一下,继续去砍他哥,他哥躲了一下,他又来在他的头上砍,他赶紧用胳膊去挡,他就砍了他一刀。同时厨师长和姓马的也都拿出菜刀去砍李某某和何某某,他俩是怎么被砍伤的他当时只顾自己了,没有看清楚。7、证人张某某证实,2010年1月21日晚上10点多,他和同事梁雷、马某某、唐师(唐某某)、梁雷5个人在他们住的房子聊天时,他们同事李某某、杨某某带着一高一低、年龄20岁左右的两个小伙进入马某某住的房间,李某某和杨某某说马某某把他们的床单和被罩弄脏了,让马某某给他们买新的,马某某问把床单和被罩洗一洗可以吗?他们说不行,马某某、唐师、梁雷和他们四个人争吵起来,他们吵得很激烈,他和梁雷就退出房间站在门口,他看见马某某、唐师、梁雷拿出菜刀乱砍,李某某和一个小伙脸上流血,地上有一大堆血,后梁雷让李某某他们四个人呆到阳台上,唐师、梁雷,马某某收拾好自己的行李就逃走了。8、证人梁雷证实,2010年1月21日晚上10点多,他和张某某、厨师长唐师(唐某某)、厨师梁雷、配菜工马某某在他们的卧室里聊天中提起了马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的纠纷,唐师和梁雷给马某某说出门了,遇见了事情要忍受,马某某当时说:“如果把我惹燥了,就收拾他们”。意思是如果说不好就打他们,马某某还说他们来了就给他们开门。后来李某某、杨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进来了,一个高个子问谁是马某某,并叫马某某出去,马某某没有吭声,高个子说马某某把他弟的床单弄脏了,问马某某买不买床单?马某某没有说话,李某某说高个子是他哥,梁雷说有事咱进屋谈,他们就都进了唐师住的房间,马某某叫他和张某某也进去,他们进去后,马某某把房门关了,让他和张某某站在门口,梁雷对李某某他们说把床单和被罩干洗一下行不行?李某某他们说不行,要马某某给他们买新的,梁雷说不行,李某某他们四个人中有一个人说他们用他们的办法处理,梁雷一听就骂开了,梁雷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向高个子小伙砍去,刀砍在高个子小伙的脸上,梁雷说“你看我们是不是好欺负?”接着又在高个子的头上砍了几刀,唐师也拿出菜刀向坐在床边的那个小伙砍去,马某某这时也拿出菜刀,向李某某砍去。梁雷砍毕高个子又举刀去砍杨某某,杨某某用胳膊一档,菜刀砍在杨某某的胳膊上,当时李某某、杨某某他们都不敢吭声了,梁雷手提菜刀让李某某他们到阳台上去,后他们逃跑了。9、证人李某甲证实,她是虢镇百姓十八香饭店的服务员,2010年1月21日晚上9点多,她和同事李丹到灶房去听歌,在饭店后厨配菜的她男朋友马某某来到了灶房对她说:新来的服务生李某某和杨某某借口他们弄脏了床单,要求给换床单和被子,为这事已经说了一次了,今晚上可能又要找事,要是敢碰他们,他们就叫李某某他们尝尝厉害。说完马某某就回到他的房间,和那几个男的聊天。过了一会,她听见新来的服务生敲门,喊要取东西,李丹去给开了门后又回到灶房,最后她和李丹出来时,其他人都不见了,只有新来的服务生李某某、杨某某和两个不认识的青年,他们都站在后厨住的房间门外面,头上、身上都流着血,杨某某胳膊断了,李某某没有受多少伤,一个小伙捂着额头,一个小伙捂着脸,一个小伙用她的手机打120,后来他们下楼去医院了。并证实,有一天晚上,李强和杨某某出去上网,她和马某某俩睡在他俩的双人床上,第二天他俩知道了,说弄脏了他们的床单和被罩,要求给他们赔新的。10、证人程某某证实,唐某某是他介绍到陈仓区虢镇百姓十八香饭店做大厨的,唐某某去的时候可能还带了两个小伙。2010年1月21日晚上11点04分,唐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出了点事,现在在外面,他走呀!然后就再没有和他联系。当时他没有说出了啥事情。11、证人王某某证实,2010年1月至同年11月份,她给戴向科帮忙经营虢镇百姓十八香饭店。2010年1月21日中午下班时,传菜员李某某问后厨配菜马某某把事弄好了没有?马某某说没有,李某某很生气就走了。当时饭店厨师小唐(唐某某)也在跟前,她问小唐他们怎么了?小唐说马某某把李某某的被子弄脏了,李某某要马某某给他买新的,马某某只同意给李某某把被子洗一下。她说她给李某某做做工作,但李某某下午没有上班,她给李某某打电话,想把这个事情给处理一下,李某某也没有接电话。当晚9点多,她和饭店收银员、采购、经理张丽一起去员工宿舍,想把李某某和马某某的事情给解决一下,结果李某某没有在,她对他们说要相互关照,后来她就走了。12、被害人的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四名被害人的伤情及程度。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地点在陈仓区虢镇西门永安14号楼4单元6楼东户,现场勘验检查从2010年1月22日9时55分开始,到12时15分结束。现场入户门朝西。房内客厅距南墙97厘米、距东墙102厘米处13厘米*16厘米范围内有滴落血;东南卧室内靠北墙抵东墙有一双人床,床铺上西南角有一缕黑色毛发;靠南墙抵东墙有一双层单人床,一层床铺上有多处浸染血;靠南墙抵西墙另有一双层架子床,床单上有浸染血;在两架子床之间地面上104厘米*96厘米范围内有一处血泊,血泊中有牙齿两颗,血泊周围有溅落血和滴落血;西架子床北侧抵西墙有一圆桌;东南卧室阳台门呈推开状,阳台地面150*140厘米范围内有滴落血。其它房间未见异状。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被告人辨认对方确认各自身份。15、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书、(2013)陈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实,本案其他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判处情况,被告人梁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16、被害人杨某某、被害人杨某甲母亲仲九霞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经向其支付了赔偿款,其对被告人梁雷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雷从轻处罚,可判缓刑。17、公安系统个人网上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梁雷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一审法院公开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雷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梁雷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雷直接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造成多人伤害后果,其中一人属五级伤残,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梁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尽力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杨某甲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原谅,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本院经对被告人梁雷所在社区进行调查,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梁雷可改判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之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梁雷犯故意伤害罪”。二、撤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之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梁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莉萍审判员:侯多奇审判员:洪军

书记员:王晓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