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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正海指控高文琴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3)安汉刑初字第0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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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正海,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7月13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文琴,女,汉族,出生于1957年8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安,女,汉族,出生于1981年12月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正海以被告人高文琴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安共同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正海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文琴刑事犯罪指控。

经审查,自诉人张正海在本案审理中,已经与被告人高文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红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张正海申请要求撤回追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文琴刑事责任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正海撤回对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文琴的刑事指控。

代理审判员:徐莉莉

书记员:陈兴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