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袁长保(绰号:光头),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26日,重庆市云阳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该犯于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罪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云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长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3年1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长保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长保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袁长保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长保系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袁长保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川审判员:张世伟代理审判员:李遇贵
书记员:杜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