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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颖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沈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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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颖,女,1986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海刑一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孙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10月25日,罪犯孙颖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军审判员:秦艳芳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