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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昌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3)益刑执字第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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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姜昌生,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1999年10月1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岳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姜昌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1日以(1999)湘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以(2002)湘刑执字第1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以(2007)益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以(2009)益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24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1999年12月21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17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该犯系老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昌生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系老犯,在监区病休,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44.6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档次为C等。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岳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意见: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姜昌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昌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