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蔡德生故意伤害一案,溆浦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日以(2012)溆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德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确有错误为由,以怀检控申刑抗(2013)0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溆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