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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29-1号

(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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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诉讼代理人程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5月31日被谷城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程某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乙共同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2727.67元。2013年10月1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国艳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书记员:孙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