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被告人彭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2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某、湖北筑某。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彭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9093、70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给徐某各项损失五万元。徐某以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浜波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汉东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书记员:孙合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