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指定代理人李某。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621.18元。2013年7月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石国艳审判员:李斌人民陪审员:周玉启
书记员:詹忠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