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敖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贾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根理
书记员: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